文/李俊慧
圍繞“高通”品牌的歸屬及使用,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與美國高通公司打了三年的官司,終于有了一審判決。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1)美國高通公司的手機芯片、“參考設計”等產品或服務,與上海高通持有的“高通”商標核準使用產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2)美國高通公司將“高通”、“高通驍龍”等用作公司字號及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3)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包括高達1億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禍不單行的是,在一起與“高通”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訴訟中提供偽證妨礙訴訟的行為,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處以1萬元罰款。
顯然,在國內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不當或碰瓷訴訟的風險也在加大,頻頻發(fā)起惡意訴訟,不排除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首次交手:上海高通訴稱美國高通商標侵權并索賠1億元
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上海高通,前身為上海高通電腦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9月,其更名為現在的“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
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請、注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其中包括第9類漢卡、彩照擴印機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計算機輔助信息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電話通訊的“高通”、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的“高通”等。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判令被告美國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持有的含“高通”字樣(第662482號、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第4305050號)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為,2)判令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注冊的企業(yè)名稱,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3)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億元并支付其因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在《人民日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全力反擊:美國高通公司對涉案商標提起未使用撤銷請求
按照《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因此,自2010年起,美國高通公司曾針對上海高通的四個商標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銷申請。
其中,關于38類“GOTOP高通”(第776695號)圖文組合商標、38類“高通”(第4305049號)文字商標,國家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予以撤銷,上海高通不服提出復審申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作出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上海高通繼續(x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先后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兩件涉案商標,9類“GOTOP高通”(第662482號)圖文組合商標、42類“高通”(第4305050號)文字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對第662482號予以撤銷,對第4305050號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包裝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兩項服務上予以撤銷。
2017年年5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定上海高通第662482號商標構成商標法規(guī)定的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駁回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
而對于第4305050號商標,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8月一審認為美國高通的部分訴訟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商評委撤銷相關復審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
至此,四件涉案商標,三件被撤銷,僅有一件在部分商品分類中維持有效。
法院判決:美國高通公司不構成侵權,上海高通作偽證被罰一萬元
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上海高通起訴美國高通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商標侵權認定方面,被訴侵權手機芯片商品與上海高通持有相關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不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上海高通關于美國高通公司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相同及近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的主張,缺乏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不能成立。
2)關于字號使用方面,上海高通公司關于三被告將相同或近似商標“高通”“高通驍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行為,以及將“高通”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均予駁回。
3)關于不正當競爭方面,三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號的正當理由和合法依據,享有對“高通”字號的合法權益,其相關注冊及使用行為并無不當,上海高通公司關于三被告注冊及使用“高通”字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上海高通包括1億元索賠額在內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外,在”第4305050號“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庭審過程中偽造證據的行為,還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處以了1萬元罰款。
這場始于2014年索賠高達1億元的案件,前后歷時三年之久、四次公開開庭,一審結果未能如上海高通所愿,不僅如此,上海高通還在相關案件中有造假行為,還被法院處以罰款,可謂“得不償失”。
簡單說,雖然當前國內正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司法判賠金額也略創(chuàng)新高,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各類權利人可以肆意妄為,訴前做好評估和分析,訴中做好舉證和質證,積極籌劃才有可能取得較好的維權結果。
但是,意圖通過發(fā)起訴訟實現碰瓷或不當營銷的目的,恐怕很容易“竹籃打水一場空”。